1995年9月8日,青岛四方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原青岛市四方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,下称四方城建)与崂山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了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》(青崂土合字[1995]第23号,以下简称合同),因四方城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,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将行使合同解除权。
合同第九条约定,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232.50元人民币,总额为5315000元人民币,共分三期交付,第一期应于1995年1月10日交付1627000元,第二期应于1995年9月10日交付2000000元,第三期应于1995年11月10日交付1688000元。当前已支付土地出让金2157500元,剩余3157500元仍未支付。已支付的2157500元中,除1627500元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外,530000元存在迟延支付情况。已然构成根本违约。
2024年12月10日行政案件庭审过程中,四方城建委托代理人已明确表示只同意支付不超过本金的滞纳金。
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,如果四方城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应付款项,从滞纳之日起,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5‰缴纳滞纳金(自2006年12月25日起,按1‰计算),逾期6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,崂山区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,并可请求违约赔偿。